豫环委办〔2016〕22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
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有序推进全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参照环境保护部环发〔2014〕55号文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成立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为切实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各地政府要成立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长(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和住房建设(规划)、工商、林业、农业(畜牧)、水利、河务、金融、电力、公安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理整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的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及成员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全面排查辖区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负责研究并确定本辖区关停、整改和完善类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类认定事宜;负责指导、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强化指导落实,建立调度通报和督导机制;研究清理整改办和成员单位提交的其他事项等。
环保部门:按照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豫政办明电〔2016〕33号文件的要求,具体承担全面排查辖区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明确清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的审核、备案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等工作;对清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清理整改期间发现的建设单位和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明确清理整改工作需执行的产业政策,负责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整改、完善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的认定,提出明确意见;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属淘汰类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淘汰工作,并核实落实。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用地手续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城乡和住房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规划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工商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应整体关停淘汰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林业部门:组织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与林业相关要求相符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意见。
农业(畜牧)部门:提供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并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清理排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拆除的水利建设项目、渔业建设项目的关停拆除工作。
河务部门:组织实施经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涉及黄河滩区的建设项目与有关规定的相符性认定,并提出明确意见。
金融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取消相关资金支持。
电力部门:对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定的应关停而未按要求关停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所属企业,落实断电措施。
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对清理整改期间涉及违法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清理整改工作机制
建立全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工作周调度、月通报、季督导工作机制。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清理整改办应于每周一上午12点前,将本辖区上周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清理整改工作督导指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清理整改办),并填写《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周调度表》(见附件1表1);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上月清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报省清理整改办,并填写进展情况调度表和明细表 (见附件1);省清理整改办每月对全省清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进行现场督导指导,市(县)清理整改办要加强对本辖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督导指导,促进清理整改工作有效开展。
三、进一步全面排查建立台账
各地清理整改领导小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以2015年环保大检查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为基础,进一步清查摸清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有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企业项目、生态影响类项目、农业及畜禽养殖项目等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所有项目,以及已通过环境综合整治、限期治理等项目),建立准确的清查台帐,真正做到排查清理无遗漏、无差错。排查工作应于2016年5月底以前完成。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五、做好环保备案和排污许可工作
(一) 现状评估和环保备案
1. 现状评估。各地要切实做好整改、完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对于已建成且符合环保备案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并具有相应类别的环评机构,依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现状评估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简化相关内容。现有环保违法违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可简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内容。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要求》和《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2. 环保备案。负责环保备案的环保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现状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后,其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交同级环保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批量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建设单位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意见、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环保备案公示、环保备案公告详见附件4、5、6、7、8、9。
对于经《现状评估报告》评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项目,经监测,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有关要求备案。
对于经《现状评估报告》评估,认为项目仍存在环保问题的,经负责备案的环保部门集体研究认可后,责令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交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对相关问题整改到位,经监测,各项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现状监测数据应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提供或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
3. 不予环保备案。对选址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对装备水平低、污染治理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隐患比较大且卫生防护距离内涉及居民搬迁未完成的项目;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集体研究决定其他不予环保备案的项目。
(二)排污许可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清理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环保备案后,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有关规定分级受理。受理后按照《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见附件10),办理排污许可证。
联 系 人:荆国一
联系电话兼传真:0371-66309212
附件:1. 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进展情况调度表
2.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3.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
4.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5. 关于xx项目的环保承诺书(参考模版)
6. 关于xx项目的环境监管意见(参考模版)
7. 关于xx项目的审核意见(参考模版)
8. 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
9. 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
10.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2016年4月12日
附件1
表1 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周调度汇总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县)名称 | 汇总 | 关停类 | 整改类 | 完善类 | ||||||||
总数 | 已完成清理整改数 | 总数 | 已关停数 | 总数 | 已完成 整改数 | 已环保备案数 |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数 | 总数 | 已完善环保手续数 | 已环保备案数 |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数 | |
注:1.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填表工作。
2. 请一并报送排查明细清单、关停类明细清单、整改类明细清单、完善类明细清单的电子版(见表2、3、4、5)。
3. 表1中汇总数包括关停类、整改类、完善类。
4. 每周一上午12时前上报上周进展情况。
5. 表1可传真0371-66309212 表2、3、4、5电子版发邮箱jgy_hb@163.com联系人:荆国一 联系电话:0371-66309212
6. 所有表格均用excel表。
表2 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查明细清单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开工时间 | 运行时间 | 存在的问题 | 备注 |
备注:1. 开工时间、运行时间的填写方式:如:1998年5月填写为“1998.05”;
2. 存在的问题填写方式:未批先建填写“1”、久试不验填写“2”、其他填写“3”。
3. 行业类别填写方式:工业类填写“1”、生态类填写“2”、农林水利类填写“3”、其他类填写“4”。
表3 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关停类明细清单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开工时间 | 运行时间 | 关停时间 | 批准关停 的机关 | 备注 |
备注:1. 开工时间、运行时间和关停时间的填写方式:如:1998年5月填写为“1998.05”。
2. 行业类别填写方式:工业类填写“1”、生态类填写“2”、农林水利类填写“3”、其他类填写“4”。
表4 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改类明细清单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开工时间 | 运行时间 | 是否进行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 是否通过环保备案 | 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 备注 |
备注:1. 开工时间、运行时间和关停时间的填写方式:如:1998年5月填写为“1998.05”;
2. 是否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是否通过环保备案、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填写方式:填写“是”或“否”。
3. 行业类别填写方式:工业类填写“1”、生态类填写“2”、农林水利类填写“3”、其他类填写“4”。
表5 河南省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类明细清单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市(县)名称 | 项目所在地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 行业类别 | 开工时间 | 运行时间 | 是否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 | 是否通过环保备案 | 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 备注 |
备注:1. 开工时间、运行时间和关停时间的填写方式:如:1998年5月填写为“1998.05”;
2. 是否进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是否通过环保备案、是否发放排污许可证 填写方式:填写“是”或“否”。
3. 行业类别填写方式:工业类填写“1”、生态类填写“2”、农林水利类填写“3”、其他类填写“4”。
附件2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
环境影响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经当地政府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属整改、完善类建设项目;
2. 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 符合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现状评估程序
1.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并具有相应类别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现状评估报告》)。
2. 对存在环境风险大、排污量大、环境敏感等情况的,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现状评估报告》论证,形成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负责环保备案的环保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有必要进行专家技术评审的,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现状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3. 项目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核《现状评估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现状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和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等材料。
4. 负责《现状评估报告》审核的环评业务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现状评估要求
1. 承担编制《现状评估报告》的各环评机构,应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数据造假、隐瞒客观实际、评估结论失实等情况的,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并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进行通报,并上报环保部。
2. 《现状评估报告》原则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3.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邀请的技术评估专家应为行业内有影响的专家。专家应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4. 《现状评估报告》中所有的现状监测数据应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提供或与环保部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
5. 《现状评估报告》应依据《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写技术参考要点》编制。
附件3
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编写技术参考要点
一、项目概况
简要介绍建设项目情况,明确项目建设规模、项目性质、项目组成、主要生产工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应说明与现有工程的依托关系。
二、产业政策
明确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
三、本项目拟选厂址及周围环境情况
说明厂址位置、周围主要敏感目标分布情况,是否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简要说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情况。如果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应说明与其相对关系、影响程度及结论。
四、现状工程分析
简要说明现有工程的规模、生产工艺、主要产污环节、污染治理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准),重点是对已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可达性进行分析,明确项目应达到的排放标准及各污染物排放是否可以做到达标排放的要求,对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及总量控制分析
明确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以现状监测数据为准),有现有工程的应列表给出主要污染物排放“三笔账”。其内容应包含全厂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值;实际日排放浓度值;主要污染物年、日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年、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六、事故环境风险分析
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进行简要分析,重点对已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七、公众参与分析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4〕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公众参与调查。
八、评估结论
明确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环保准入有关要求,明确现有工程是否存在环保问题,如果存在有环保问题应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提升计划。明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
附件4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点问题的决定》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要求,即:“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根据豫政办明电〔2016〕33号的要求,制定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经当地政府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属整改、完善类建设项目;
(二)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符合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管理的要求。
二、备案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现状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所属企业出具的环保承诺书、下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
(二)负责建设项目备案的环评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备案环保部门集体研究同意。
(三)环保备案公示无异议。
三、备案程序
(一)分类受理
1. 已建成类项目。对于已建成且符合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 2015年 第17号)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确定的环评审批权限,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实施环保备案;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实施环保备案。(分级审批规定调整的,按新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2. 有环评审批手续,未竣工环保验收类项目。对于已建成且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其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按现行规定,限期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但污染防治设施完备,不存在环境风险、厂址不敏感,各项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纳入环保备案管理(按已建成类环保备案管理)。
3. 在建类项目。对于在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 2015年 第17号)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4年本)》确定的审批权限,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分级审批规定调整的,按新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4. 豁免管理类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修订)的通知》(豫环文〔2015〕252号)实行豁免管理。
(二)批量备案
负责备案的环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完善类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批量提交同级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同意环保备案。
(三)信息公示
同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环保备案公示。
(四)备案认定
1.同意环保备案和信息公示没有异议的建设项目,下达环保备案认定文件。
2.不同意环保备案建设项目和信息公示有异议的建设项目,退回进一步整改、完善。
四、环保备案管理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对发现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提交材料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的,不予环保备案;已备案的,将取消项目备案资格。
2.省环保厅每周调度,每月通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现状评估和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对现状评估和备案审核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懒政怠政、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5
关于xx项目的环保承诺书(参考模版)
xx环保局:
xx项目位于xx,主要建设内容为xx。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省环保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的要求,作为xx项目的建设单位,我公司(单位)已组织开展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现就相关内容,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单位)已经完全知悉与***项目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理解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通过组织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我公司(单位)已针对该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整改措施,并保证按期完成。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我公司(单位)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三、我公司(单位)对提交的与xx项目相关的各项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完全责任。
附:***项目整改措施
(项目实施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xx项目的环境监管意见(参考模版)
xx环保局:
xx项目位于xx,主要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设施为xx。该项目经xx政府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属整改、完善类建设项目,按要求开展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经专家进行了技术审查)。依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结合建设单位出具的环保承诺书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我局认为该项目:
1. 是否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2. 经日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各污染物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3. 如有整改,应说明整改完成情况,认为还存在其它情况的也一并说明;
4. 下步应改进措施及监管意见
经研究,我局同意(或不同意)上报xx环保局进行环保备案。
xx环境保护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xx项目的审核意见(参考模版)
xx项目位于xx,主要建设内容及污染防治设施为xx。该项目经xx政府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属整改、完善类建设项目,按要求开展了现状环境影响评估(专家审查论证)。按照要求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的环保承诺书、xx环保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经审核,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管理要求;经监测数据表明,各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现提交局xx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附件:1. 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 建设单位环保承诺书
3. 下级环保部门监管意见
4. 建设单位整改情况说明
5. 其它有关情况说明
xx环境保护局xx处(科、股)
年 月 日
附件8
环保备案公示(参考模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根据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xx环保局出具的环境监管意见,xx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前公示,公示期为:xx至xx,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xx日内反馈我局xx处 。联系电话:xx,联系人:xx。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 污染物稳定达标情况 |
附件9
环保备案公告(参考模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豫环委办〔2016〕22号)要求,下列项目经环评机构编制的《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专家技术审查,xx环保局出具的监管意见,xx环保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在xx网站进行了环保备案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现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环保备案并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污染治理设施情况 | 污染物稳定达标情况 |
备注:备案仅是环保备案,作为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
附件10
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6〕33号)要求,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124号)有关规定,现制定整改、完善类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程序、要求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
(一)对象
凡列入本次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范围并经环保部门同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并以企业的名义整体办理。
(二)申报材料清单
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后的建设项目,要依规定将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为:
1. 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或环保备案文件;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的,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备案文件;
3. 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原件;
4. 环评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其内容应包含全厂的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最高浓度值、实际日排放浓度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主要污染物年、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三)发放要求
对于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已经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申请,按换证核发;对于经环保备案的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未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将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企业申请,按新证核发。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影响小、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豁免管理名录的已建成项目,在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原则上不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保验收批准文件,只提供项目环保备案文件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监测评估)。
二、实行分级管理
对各级环保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范围,按照《河南省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发布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环保部门应于项目环保备案后1个月内将其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分级如下:
(一)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以下违法违规企业整改完善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 一项重点污染物的排放量为 10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本省上市排污单位。
(二)市级环保部门负责以下违法违规企业整改完善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1.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下机组的火力发电排污单位;
2. 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小于 100 吨/年的上市排污单位;
3. 一项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为 20 吨/年及以上(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的排污单位。
(三)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环保部门核发范围以外违法违规企业整改完善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县级环保部门负责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均小于20 吨/年的违法违规企业整改完善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三、认真履职,如期完成
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成整改、完善,并取得环保备案文件后,应及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进展,提出指导意见,促进清理整改工作有效开展。省环保厅每周调度,每月通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许可证发放工作进展情况,对许可证发放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懒政怠政、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