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 大气生态环境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

大气生态环境科(机动车污染防治科)


作者:admin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30 16:17:53   阅读数:2296

承担机动车污染防治职责,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划定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指导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的落实;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