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环罚决字〔2020〕第11号
河南科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K5Y59F
地 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阳山路中段2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2日漯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在河南科兰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9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情形。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