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漯环解查(扣)决字〔2020〕第9号
漯河市召陵区营达种植专业合作社院内无名小电镀厂: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对你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埋设的塑料管道排入车间西侧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漯环查(扣)决字〔2020〕第9号),因你厂到9月2日查封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厂2个生产用电控制系统依法予以解除查封。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