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环罚决字〔2020〕第25号
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47422228M
地 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原路45号
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世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有粉剂车间和水溶肥料生产车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2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0〕第23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已建成的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
2.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