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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4月2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作者:环评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6 17:58:54   阅读数:2910

关于2021426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电话:0395-2123267     通讯地址:漯河市泰山北路5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

类别

环评

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漯河新盛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报告书

北京时代润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漯西工业集聚区

新建313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及220.0MW发电机组

废水:脱硫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煤场及道路洒水等用水环节,不外排。化学水处理车间反渗透产生的浓水回用于脱硫工艺,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用于输煤系统冲洗、煤场及道路洒水等用水环节;锅炉排污水回用于煤场及道路洒水等用水环节,不外排。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未回用的脱硫废水一并进入漯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废气: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电袋除尘+湿式电除尘、处理后通过1120m烟囱排放

噪声:本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各生产设备本工程设备噪声采取针对性的隔声、消声及减振等降噪措施后,使得设备噪声有了明显降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固体废物:本项目固体废物亦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和生活垃圾等,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后,各项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合理的处置,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要求,采取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张贴公告等方式开展公众参与活动,企业认真听取受影响公众对该工程建设的看法和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的表示异议的意见。

2

漯河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精品肝素钠加工项目

报告

漯河锦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汇第一工业园

漯河汇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延伸猪小肠加工产业链,进一步提高粗品肝素钠的产品附加值,投资2162万元利用双汇第一工业园现有闲置车间建设精品肝素钠加工项目,以小肠集中加工生产的粗品肝素钠为原料,经酶解、醇沉、洗脱等工艺制取精品肝素钠,生产规模为年生产1万亿单位精品肝素钠

1废水:本次工程产生废水主要为粗品肝素钠提纯工艺废水、乙醇回收废水、树脂再生冲洗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及职工生活污水。混合后通过管道送至双汇动力公司2#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出水可以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二级标准值漯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通过市政管网进入该污水处理厂再处理后排入黑河。双汇动力公司2#污水处理站及漯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均可收纳此部分废水,处理措施可行。

2)废气:本次精品肝素钠加工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醇沉环节产生的乙醇挥发废气、乙醇回收产生的不凝气,均为挥发性有机物本次工程拟新一套喷淋吸收塔+除湿+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医药制造业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预测浓度可以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表2工业企业边界排放值要求。

3)噪声:噪声主要为酶解罐、醇沉罐物料输送泵、过滤器、粉碎机、冷冻干燥机、管式离心机、酒精回收系统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后,经距离衰减各场界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酶解湿滤渣、脱钙钙渣、废滤膜、树脂再生产生的废树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设备维修废机油、废包装物及职工生活垃圾。湿滤渣、钙渣、废树脂、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包装袋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分区暂存后定期交由有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项目固废均得到合理处置。

建设单位采取网上公示、报纸刊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公众参与活动。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本项目表示异议的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