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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5月1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作者:环评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12 10:33:30   阅读数:2397

关于2021512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环评科。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电话:0395-2123267     通讯地址:漯河市泰山北路5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示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

类别

环评

机构

建设

地点

建设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漯河市奥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塑钢板材项目

报告

河北辉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龙潭镇河涯李村北

漯河市奥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150.00万元建设漯河市奥亚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塑钢板材项目,该项目位于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龙潭镇河涯李村北,项目占地面积3000m2,建筑面积2138m2,建成后可达到年产2600吨塑钢板材的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的大气污染源主要是混料搅拌、磨粉工序粉尘和热熔、挤出工序非甲烷总烃。

本项目混料搅拌、磨粉工序粉尘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热熔、挤出工序非甲烷总烃经UV光氧催化装置+低温等离子装置处理后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要求,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办公生活废水。

本项目职工办公生活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附近村民清理用作农肥利用,不外排,对地表水环境影响不大。

3)固废:本项目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UV灯管和职工办公生活垃圾。

本项目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边角料、不合格品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UV灯管不得随意处理和储存,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职工办公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率100%,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机、空压机、混料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噪声源强约7580dB(A),拟建工程对噪声源采取的降噪措施主要有:

选用同类设备中的低噪声设备,同时对高噪强振设备安装减振装置;

挤出机、空压机、混料机等设备加强保养;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图,将较大声源布置在远离敏感目标处。

经采取上述防治措施以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因此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