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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舞阳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作者: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_  发布时间:2024-06-03  阅读数: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环境综合执法人员在对舞阳县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使用型号KDZ-7510的化工泵,把该公司西南角沉淀池的酸性废水抽到该公司车间南侧雨水管网和下水道内,通过雨水管网和下水道排放到城市雨水管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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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舞阳分局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该环境违法案件。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1.化工废液危害程度大,环境违法后果严重。涉事企业通过暗管擅自排放化工废液,经鉴定属于有毒物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涉事企业及相关人员必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2.企业应严格落实环保社会责任,才能健康绿色发展。企业要做大做强、长远发展,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提升法规意识,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治理水平。企业管理者应加强法律意识培养,杜绝不学法、不知法,当违法后果涉及刑罚时才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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