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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最新公告!征求意见


作者:漯河日报  来源:_  发布时间:2024-06-27  阅读数: 

关于征求《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面向社会全文公布该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提出的修改意见,可采用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通信地址:漯河市沙北路69号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lhsrdfgw@126.com

联系电话:0395-3133635

                                                              漯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附:

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区域协同、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澧河水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舞阳县人民政府、源汇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澧河干流及甘江河、唐河、马子河等支流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闸坝调度、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综合协调机制。

澧河干支流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条 【规划与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澧河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建立水源地保护经费投入和生态补偿机制,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澧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沙澧河建设运行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宣传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强化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破坏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等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水源保护】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以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开展流域联动综合治理,系统抓好生态涵水、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管控等工作,实施沿河截污、河道水质净化、排污口整治、垃圾清理、生态护坡等治理措施,涵养水源,保护水质。

第九条 【水源保护】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肥料和农药,控制和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治面源污染。

第十条 【保护区划定】 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确定,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并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保护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保护措施】 建设公路、桥梁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泄漏措施,设置事故导流槽。

第十三条【保护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时,应当避开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及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污染事故、供水保障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废水、污水;

(三)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炸鱼、毒鱼、电鱼;

(六)采砂、取土、挖坑、打井、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它危及堤防和水质安全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五)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旅游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体育、游乐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设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八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应急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处罚措施】 市人民政府、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应急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在保护区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排查安全隐患或者处置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漯河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负责辖区内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关于《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6月26日在漯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曹家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澧河是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地,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市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取水口位于源汇区湾王村下游处,省政府批复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为3.11平方千米,水域长度为9700米(包括唐河2000米)。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布局的深刻调整变化,水源的保护面临诸多挑战,诸如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等污染水体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威胁着饮用水水质安全。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从“小切口”精准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将《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计划,确定市生态环境局为《条例(草案)》起草单位。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局作为起草单位,通过资料收集、研讨、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先期完成了条例文本(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在2023年7月份,组织技术专家、有关科室及分管副局长对该条例文本(征求意见稿)进行多轮座谈论证,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8月中旬完成《条例(草案)》初稿,并上报市人大城环工委和市司法局立法科;10月29日至11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对湖北恩施、河南南阳南水北调中线取水口的饮用水源保护情况进行学习考察,形成系列考察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充实修改。2024年初以来,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先后两次组织澧河干支流沿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交流论证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了立法审查,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打磨、修改、完善。2024年5月8日,漯河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条例(草案)》。5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汇川带队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进行了实地立法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系统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等意见和建议。5月下旬,市人大城建环资委联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对框架结构、内设条款等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完善,并就初审情况向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作为基础,研究制定本条例的具体内容。

(二)饮用水水源相关的技术规范。起草过程中,我们将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作为依据。

(三)先进地区经验。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和参考南水北调中线取水口、洛阳、商丘、驻马店、信阳、开封等地在水源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计二十九条。其中第一条至第七条,对澧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划经费保障、工作职责、宣传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对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水源保护、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漯河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会对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并规定了施行时间。

《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对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在《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我们借鉴国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先进省份、地市经验,以上位法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明确饮用水水源的划分、调整要求,确定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众表达我市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心,用法律的形式固化“饮用水源保护优先”的理念。

《条例(草案)》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

一是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设定了水源保护措施。如针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农业面源污染水体等情况,我们规定了“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措施。为了强化水源保护,还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从事游泳、垂钓、餐饮、住宿、旅游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是建立协作机制。我市澧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涉及漯河段澧河干流以及上游甘江河、唐河支流,涉及舞阳县、源汇区、西城区。为确保有效实施,有必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辖区之间的横向联系,构建以信息共享、工作联动为核心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信息共享、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水量、水质出现的异常情况,共同做好澧河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三是提出对澧河支流的保护要求。上游支流的水质好坏直接影响着澧河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在《条例(草案)》明确了保护支流的具体要求。

虽然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反复修改,但仍有不周全、不严密之处,敬请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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